xxx 县单位内部安全保卫责任状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 421号令)和《安徽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省政府 186 号令)精神,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是企业事业单位管理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厂长、经理、校长、院长、所长及机关、团体等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法人)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为积极开展平安县活动,推动“平安安徽”、“平安利辛”建设,特签订单位内部安全保卫责任状:一、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2、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3、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1、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2、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3、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4、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5、单位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损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名称: XX 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 派出所所长: 二一一年 月 日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