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法律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
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 3 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要求详见附录一);(三)通过了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由本级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尽快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对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及时上报验收申请,国家文物局根据申请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可由竣工验收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相关指标详见附录二)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验收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 3 人的奇数
(二)应制订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