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界对“基本管理制度”的不同解释在实务中,学者、《公司法》讨论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管理咨询从业者对《公司法》中的“基本管理制度”众说纷纭,主要的见解有以下几点
1、“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制度这个说法存在两个问题:(1)立法主体问题
众所周知,《公司法》的立法主体是国家,公司《章程》的立法主体是股东会/股东大会,而“基本管理制度”是由董事会“制定”
对于“制定”,根据笔者对《公司法》的理解,应当是“最终决定”的意思,其理由是:-—假如做为“拟定、起草”的意思,必定应当在股东会的职权中明确“审议批准(基本管理制度)",如同“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般;——根据《公司法》的立意,所有权与经营权应当分离,因此董事会应当履行经营的职责,对公司起到经营管理的责任,因此应当有权限在《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法律规范围内“最终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制度内容问题
既然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已经明确了的内容,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再制定个“基本管理制度”
由此可见,“基本管理制度”应当是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内容有所不同的制度
2、认为“基本管理制度”这个提法太泛有些学者认为,企业的基本管理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采购、生产、销售、投资、财务、薪酬、劳动等等各方面都挺“基本"的,因此不好界定“基本管理制度”究竟是指哪些制度
笔者认为,《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是“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总经理的是“制定具体规章制度”
《公司法》给予董事会的身份是“最高决策机构”(也有说是“日常权力机构”),给予总经理的是“最高执行机构”
依此理解,“基本管理制度”应当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各个方面一些原则性强、意义重大、覆盖面广的制度;而“具体规章制度”则应当是针对经营管理工作中某一具体环节、业务、岗位的制度,具有详细、具体、微观、局部的特点
二、对“基本管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