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合资铁路公司国铁股权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25〕33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合资铁路公司国铁股权管理,促进合资铁路持续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进展与法律〔2025〕96 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资铁路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以下称作国铁股东)与地方政府出资人代表、企业或其他投资者依法共同出资设立,以铁路建设和客货运输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制企业
国铁股权管理主要包括股权投资、持有期股权行使和股权处置的行为法律规范以及涉及国铁股权权益的重大经营事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国铁股东对合资公司的国铁股权管理
总公司所属企业作为合资公司实际投资管理人时,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总公司、国铁股东应以产权为纽带,依法建立出资人与合资公司间的管理关系,法律规范股权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构建保值增值责任体系,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权益
第二章 管理权责 第五条 总公司履行以下国铁股权管理职责: (一)制定合资公司国铁股权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新建合资铁路项目投前准备工作及国铁资本金筹措; (三)确定合资公司国铁股东; (四)指导国铁股东推动合资公司法律规范管理、改善经营; (五)负责审批国铁股东下列请示报告事项: 1.管理权限内合资铁路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以及设计变更或其他拟增减投资情况; 2.合资公司组建方案,合资合同书、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及其变更; 3.合资公司变更名称、延长经营期限、终止、清算、解散、破产; 4.合资公司合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