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1.0.1 为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安全生产与正常工作,保护环境,制定本法律规范
1.0.2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与技术改造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
1.0.3 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应与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1.0.4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应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技术经济性进行综合分析
1.0.5 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以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如仍达不到要求,则应采纳隔声、消声、吸声、隔振以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控制措施
1.0.6 对于实行相应噪声控制措施后其噪声级仍不能达到噪声控制设计限值的车间及作业场所,应实行个人防护措施
1.0.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除应符合本法律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工作场所 workplace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
2.0.2 脉冲噪声 impulsive noise 具有声压猝增特征的噪声,持续时间不大于 1s
2.0.3 A 声级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 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
2.0.4 C 声级 C—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 C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
2.0.5 倍频带声压级 octave band sound pressure level 频带宽度为 1 倍频程时的声压级,基准声压为 2×10—5Pa
2.0.6 噪声敏感建筑物 noise—sensitive buildings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宁静的建筑物
2.0.7 对噪声敏感的企业 noise—sensitive enterprise 内部工作性质或使用状况要求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