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加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 建筑设计(已上传)第二章 建筑防火第三章 建筑设备第四章 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 结构设计第六章 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 施工质量第九章 施工安全 第一章 建筑设计1 设 计 基 本 规 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 一 872
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