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执行情况监管报告 2007 年监管公告第1 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电力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的汇总,其内容还同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效贯彻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电力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各电力市场主体利益,有利于促进电力工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电力行业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电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贯彻落实《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强制性条文》,强化电力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力度,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建设部于 2006 年3 月至11 月间在电力行业开展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管工作,现 报告如 下: 一、基 本 情况 2006 年3 月,电监会、建设部印 发了《关 于组 织 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 查 的通 知 》(办 输 电〔 2006〕 8 号),对 检 查 工作作出 了总体部署 。 (一) 自 查 阶 段 情况 按 照 电监会和建设部对 《强制性条文》自 查 阶 段 工作的要求,国家电网 公司 、南 方 电网 公司 、华 能 、大 唐 、华 电、国电、中电投集 团 公司 、三 峡 总公司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神 华 集 团 公司 、电力顾 问 集 团 公司 、水 电顾 问 集 团 公司 、水 利水 电建设集 团 公司 以及有关 地方 大 型 电力开发公司 开展了自 查 工作。28 个 单 位 完 成 了对304 个 在建电力工程项目《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的自 查 ,并 报送 了自 查 报告。自 查 报告反 映 出两 种 情况: 一是《强制性条文》以及有关 法规在各企 业和工程中的总体执行情况是好的,各企 业认 为所 负 责 的电力工程相 关 检 查 项目 均 符 合 《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二 是有关 企 业,特 别 是国家电网 公司 、南 方 电网 公司 、华 能 、大 唐 、国电、中电投集 团 公司 、三 峡 总公司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神 华 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