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4 号) 《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六日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驾乘人员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管理.非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连接高速公路的城市快速及高速道路,按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 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省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舞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人独资、合资或合作建设高速公路,从事高速公路经营。第二章 进展规划 第五条 高速公路规划必须服从国家高速公路的总体规划,并依据我省经济和社会进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进行编制,与其他有关行业进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进展规划相结合。 第六条 全省高速公路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沿线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经批准的高速公路规划是编制高速公路建设计划、确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依据。 高速公路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高速公路规划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其征地拆迁费用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九条 本省高速公路建设资金实行下列方式筹集: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二)公路建设基金; (三)国内外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贷款; (四)发行公路建设债券或股票; (五)国内外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投资、捐款、赠款; (六)转让公路、桥梁经营权; (七)国家规定或允许的其他筹集资金方式。 第十条 利用贷款、集资修建和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