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 (GB50210-2001)1 基本规定1.1 设计1.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1。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1。1。3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1.1.4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1。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做主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1。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1。1。7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1。2 材料1。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1。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50045)的规定。1。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1。2.4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1。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法律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1。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1.2.7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1。2。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实行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1.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1。2。10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1。3 施 工1。3。1 承担建筑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