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鉴于:1.甲、乙、双方于 201 年 月 日共同签订《投资协议书》,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屯昌县城镇供水工程(屯城镇及周边地区)项目达成了约定;《投资协议书》第 5。1 条约定,目标公司承诺,甲方本次投资的年投资收益率为 1 。 2 %,目标公司应于投资完成日后每年的 3 月 21 日、6 月 21 日、9 月 21 日、12 月 21 日按季向甲方支付投资收益,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甲方每期收取的投资收益=甲方实际投资(即甲方本次投资总额 -甲方已收回的投资本金)×年投资收益率×上一期支付投资收益日(含)至本期支付投资收益日(不含)之间存续的天数/360.其中,首期支付投资收益日指投资完成日后首个自然季度月末 21 日,首期投资存续天数为自投资完成日(含)起至首个自然季度月末 21 日(不含)之间存续的天数;最后一期支付投资收益日期指投资期限届满之日前 10 个工作日,最后一期投资存续天数为自上一期支付投资收益日(含)至投资期限届满之日(不含)。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投资协议书》未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1.就《投资协议书》第五条关于“投资收益”的相关内容,甲、乙、双方方在此作进一步补充解释说明:(1) 目标公司就甲方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01 日收到中国农发重点建设资金投资款后所支付的投资收益进行的全部补偿。补偿的支付的时间为 2025 年和 2025 年所支付的投资收益费用.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方签署或盖章后生效。3.如本协议与《投资协议书》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内容,以《投资协议书》为准。4.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一方不愿协商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方: 乙方:*33907 8473 葳 22213 56C5 囅 jC38203 953B 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