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25 年 2 月 14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1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 抽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纳的产品标准或者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进行商品质量判定
第五条 抽检不得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
抽检工作所需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抽检工作程序 第六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抽检工作计划,规定抽检的商品品种、抽检区域以及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
抽检的商品品种主要是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影响国计民生的商品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的商品
同一年度原则上不得组织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但有针对性地跟踪抽检除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根据抽检工作计划实施抽检工作,不得随意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