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学老师专业进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老师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部老师工作司关于开展老师培训学分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中小学老师专业进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老师,是指全日制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特别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的在职专任老师和校(园)长。第三条 老师参加经条件审核通过的老师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中小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修取得的学分,及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学历提升教育、教科研活动、承担老师培育培训和支教工作等转换的学分,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老师参加未经条件审核的优质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也可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但须事先报经所在学校同意。第二章 学分的数量要求第四条 中小学老师专业进展培训每 5 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累计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 360 学分.老师可自主安排学习进度,但每年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 24 学分(自主选课).新录用的老师,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 180 学分的新任老师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 80 学分。新任老师培训学分不列入老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新任校(园)长须参加不少于 300 学分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 90 学分。新任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学分可按 50%计入老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第五条 老师专业进展培训学分可通过四种途径获得:自主选课、指令性培训、校本研修、其他形式转换等。其中自主选课为老师通过“浙江省中小学老师培训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平台”)自主选择的培训;指令性培训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老师必须参加的特定项目培训;校本研修为中小学校根据要求和自身老师队伍进展需要,组织实施的培训活动;其他形式转换为老师学历提升、参加教科研活动、承担老师培育培训和支教工作等,以及老师事先报学校同意自主选择参加未经条件审核的优质特色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第三章 学分的结构要求第六条 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老师专业标准(试行)》及老师专业成长规律,中小学老师类别分为:幼儿园老师、小学老师、中学老师、特别教育学校老师和中等职业学校老师;培训层次分为:初级培训、中级培训和高级培训;培训维度分为: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第七条 一个周期内,老师参加各类自主选课与指令性培训不少于 240 学分,其中自主选课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