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科室建设与管理法律规范》的通知(鄂卫发〔2025〕55 号)各市、州、直管市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单位,大型企业医院,驻鄂部队医院: 为持续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建设与管理,法律规范临床科学合理用血行为,保护血液资源,确保临床输血安全,我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湖北省医疗机构输血科建设管理法律规范(试行)》(鄂卫发〔2025〕39 号)的基础上,制定《湖北省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科室建设与管理法律规范》,现予印发。请各地各单位仔细贯彻落实,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具体意见和建议.附件:1、湖北省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科室建设与管理法律规范2、输血科(血库)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标准3、血库岗位职责、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湖北省卫生厅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湖北省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科室建设与管理法律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持续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法律规范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确保临床输血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法律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法律规范。第二条 本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工作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专项批准,开展临床输血业务的医疗机构,适用本法律规范。第三条 本法律规范所称临床输血科室是指医疗机构内履行实施输血业务工作职责所有关联的业务管理部门及临床技术科室。第四条 医院输血科是医院内负责储血、配血和实施输血诊断与治疗的临床科室.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临床输血科室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临床输血科室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输血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健全临床输血组织,建立部门与岗位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应明确各部门(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医务、护理、院感、麻醉、输血、检验、后勤保障等)、各岗位(医师、护士、输血、检验人员等)的职责、权限与信息沟通渠道。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设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医院领导、医疗、护理、院感、临床、输血、麻醉、检验等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临床用血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法律规范、技术操作规程和指南,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