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250331(颁布时间)20250331(实施时间)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5 年 9 月 28 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25 年 3 月31 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燃气工程建设第三章 燃气生产与供应第四章 燃气器具的安装与维修第五章 燃气使用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进展规划,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与使用,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的开采和城市门站以外的管道输送,液化石油气的生产、槽车(船)运输,燃气器具的生产和沼气及其燃烧器具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实行措施,扶持燃气事业进展,推广应用先进的燃气生产、供应、使用工艺和技术装备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燃气工程建设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进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
同一城市的燃气管网应当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住宅工程,根据燃气专业规划必须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燃气专业规划范围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