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设备设施承接查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物业设备设施承接查验工作,明确设备设施移交的流程及权责,确保设备设施顺利移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承接查验前准备工作第二条 设备设施承接查验工作应于合同交楼 2 个月前启动,未经物业公司承接查验合格的全部公共设备设施不得移交物业公司,未完成承接查验工作原则上不得交楼
第三条承接查验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各系统设备设施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2、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具备正常使用条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户内和公区独立计量表具
3、道路、绿地和物业管理用房(或临时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完成装饰装修工程,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4、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机械车库等共用设备设施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5、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图纸、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第四条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 3 天内(物业在分部分项验收时已参加高低压配电房、水泵房、电梯、空调机房的单体设备空载和带负载运行调试),地区公司工程部主导并启动承接查验,书面通知地区物业公司和施工单位成立承接查验小组,由工程部负责人担任组长,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工程部工程师、物业公司工程师及物业服务中心维修部负责人、施工单位专业负责人及工程师组成,对涉及此分部分项工程的物业共用设备设施的各类工程资料、工程质量、系统功能进行承接查验
第五条承接查验小组负责整体推动承接查验工作,在成立之日召开协调会,制定承接查验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参加各方的工作权责和人员名单、承接查验实施日期、进度安排等事项,报工程管理部
工程管理部对承接查验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比例不少于 10%
抽查结果报管理及监察部备案
第六条工程部未按上述时间节点开展承接查验工作的,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