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 目的为加强公司环保管理工作,保护生态和生产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促进生产与环境的协调进展,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茂名石化所属各单位。3 定义和术语3。1 “三废”:是指废水、废气、废渣。3.2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实行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实行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上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避开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3.3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3。4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其包括碱渣、酸渣、浮渣、白土渣、沥青渣、油泥、焦泥、活性污泥、废催化剂、废有机溶剂、含有油质的垃圾等.3.5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3。6 环境紧急情况:是指由于出现不利于环境中的污染物扩散、稀释、降解、净化的气象、水文或其他自然现象,使排入和积累于环境中的污染物大量聚集,达到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严重污染威胁时的情况,这时极易发生的污染或公害事件。3.7 异常排污:是指在非正常工况(含事故状态)下持续或间断向环境或处理系统排放冲击性废水、废气、废渣或噪声。4 管理职责4.1 安全环保部门4。1。1 负责公司环保工作计划的编制、日常环保管理、环保宣传教育、环保检查考核和清洁生产开展等工作;4。1。2 负责排污收费管理、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隐患治理和环保“三同时” 以及节水减排监督等相关工作;4.1。3 负责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审核(跨茂名地区异地转移处置由公司审核,其余由二级单位环保部门审核)和临时排污申报审批(由二级环保部门实施);4.1.4 组织进行环保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4。2 技术质量部门4.2.1 负责有关环保、清洁生产工艺技术方案的编制和审查,并组织实施。4。2。2 负责相关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鉴定、回收利用以及其转移处置会签等工作(按公司内控制度级别执行)。4。3 生产管理部门4.3。1 负责有关环保装置、清洁生产的调度、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