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25]11 号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5)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 2025 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动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25)
现就分期实施该标准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进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
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 PM2
5 和 O3 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
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探究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务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完善空气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要求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定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