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经第 18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5 年 9 月 21 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25 年 8 月 19 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 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 2
55 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 18
1 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18000 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25000 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27000 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31000 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36000 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3000 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9000 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6000 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根据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根据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根据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 3000 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