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1997 年 11 月 28 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1 年 6 月 26 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25 年 6 月28 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25 年 11 月 29 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资质管理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和监理 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 第五章 建筑工程质量 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第七章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法律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仔细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加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加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五条 建筑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公平竞争的原则. 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