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建筑管理处文件----—----—-—-——---——-—----——----——-—-———---—--——---———--—---—————--—-——-—---——-—————--—-—---—-——--------———--——---—————--—--—-建管造〔2025〕77 号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法律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快速进展,推动全市大建设和大进展,并经请示省造价管理总站,现将《马鞍山市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反馈至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附:马鞍山市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二 O 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主题词 : 建筑 材料价格 管理办法 通知 报:省造价总站 送:市招管局 马鞍山市建管处办公室 2025 年 5 月 25 日印发 马鞍山市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为稳定建设市场秩序,合理承担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25]369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律规范》(GB50500)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如下:一、材料价格风险.是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等(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在施工期间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二、材料价格风险分担。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幅度与材料价差调整的方法予以明确约定,合理承担材料价格风险.(一)风险范围。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拟建工程可调价主要材料的种类或名称. 未明确约定时,一般应包括:钢材、木材、 水泥与(预拌)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砖(瓦、砌块)、砂子与碎石、电缆等。(二)风险幅度。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投标人或承包人应承担的拟建工程中可调价材料的风险幅度.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钢材及金属材料,按承包人承担的风险为5%确定;其他材料按 10%确定。波动幅度在约定幅度及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出约定幅度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三)调整方法。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