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问题总结一、定义三期 A:孕期 B:产期(标准时间 128 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 C: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 1 周岁之间的期间)二、工作调整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条件下,可以调整;2、单方调整: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岗位(不能降低其待遇)2)、从禁忌工作岗位上调整到非禁忌工作岗位;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3)、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具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合理性
①、公司经营需要;②、部门解散、岗位撤销;③、休假后,原岗位有人顶替;④、工作地变更或搬迁;三、薪酬调整不可以降低其工资
但是,用人单位有严格的薪酬绩效管理制度,可以视三期女职工当月的业绩和出勤天数,发放符合绩效的奖金、销售提成、全勤奖等
说明:企业可以实施薪随岗动,但对三期女职工而言,要有充分的证据或制度来佐证, 不建议降低工资
依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 27 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卑视妇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 5 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四、几种解除情形(一)、单方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在"三期”女职工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