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95 号)、《三江学院合同管理规定》、《三江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程序,指导和维护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使用效益.实行不定期地盘点,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四条 来自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被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都必须在学校入账,按本规定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第五条 符合以下标准的列为学校固定资产.1、耐用期限在 1 年以上,单台件价值在 800 元以上(含 800 元), 且能独立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特质形态的资产;2、单位价值在 100 元以上(含 100 元),且耐用期限在 1 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批量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等(单位价值 300 元以上、800 元以下,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列入低值耐用品管理);3、学校认为可列入固定资产的资产。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规定,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十六类。1、房屋及构筑物;2、土地及植物;3、仪器仪表;4、机电设备;5、电子设备;6、印刷机械; 7、卫生医疗器械;8、文体设备;9、标本模型;10、 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12、工具、量具和器皿;13、家具;14、 行政办公设备;15、被服装具; 16、牲畜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及职责第七条 学校资产管理实行主管校长领导,资产管理办公室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二级学院和使用单位(部门)具体实施使用管理的管理框架。第八条 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校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规划、统筹、协调和管理学校资产,其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学校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学校资产的清查、登记、年度核查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学校资产管理系统的建立和维护,组织落实归口范围内资产的审批、购置、登记及变更调拨审批,负责全校资产的处置、统计和利用的管理及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学校资产实物管理的全过程。第九条 校长办公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图书馆、后勤处、新校区规划建设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根据业务管理范围,负责资产的归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