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法律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律规范化,提高执政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指对本单位的建设和进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二)事关改革、进展、稳定的规划、措施以及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举措;(三)司法行政长远进展规划及全局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四)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五)请报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六)重要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及废止;(七)重大执法事项、重大活动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安排、讨论和处理;(八)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九)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的处理;(十)涉及干警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下列事项:(一)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举;(二)局后备干部的确定;(三)局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下列事项:(一)本局重大专项建设项目;(二)年度预算外的基本建设、装修、信息化工程和其他一次标额 2 万以上的工程项目;(三)本局国有资产重大变更和处置、重大项目立项、对外大额投资捐赠等;(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一)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二)年度预算外的大宗物资一次性采购金额 2 万元以上或全年累计采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