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2025 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法律规范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工作,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进一步法律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文明单位创建要仔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进展理念",发挥文明单位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和提倡上海城市精神,提高市民文明素养和城市文明程度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为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做出积极贡献,推动上海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是上海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基层建设,提高员工素养,培育文明风尚,传承优秀文化,塑造城市精神,提升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方式。第四条 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成效显著,内外和谐,管理先进,创新进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模范单位;是自愿申报,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或上级党政机关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基层单位四个文明建设综合性成果的最高荣誉称号。第五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充分体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加”的要求.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加强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单位整体进展成就的重要内容。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做好文明单位创建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第六条 文明单位应符合《上海市文明单位考评标准》的准入条件,并经过考评达到 90 分以上(总分 100 分),其中特色指标不低于 6 分。文明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创建机制完备:党政领导班子重视理论学习,制定完备的学习制度和计划,学习重点明确,学习活动常态化,明确单位进展的新思路和新理念;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决策各项制度,重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完善创建工作机制,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二)思想教育深化,道德实践丰富: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开展党的各类教育实践主题活动;加强单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