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适应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管理的改革和进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是指以绩效为导向,建立多维度的信息化绩效评价体系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项目审核和预算安排,以提高信息化项目管理水平和应用成效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根据《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管理的信息化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管理主体)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管理的主体
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
财政部门是指上海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
预算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五条(组织保障)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息化主管部门职责)(一)会同财政部门牵头制定、修订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
(二)结合本市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等
(三)确定当年参加评价的项目范围,制定评价计划,建立并完善分类绩效评价体系
(四)根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五)指导、组织、监督预算部门(单位)配合绩效评价工作,并对评价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六)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将评价结果用于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的审核和预算安排与日常管理等
(七)完善绩效评价信息化管理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