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目前,不起诉听证的适用范围众说纷纭,本文结合司法实践认为应区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和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分别处理
同时,本文就不起诉听证制度的启动、示证、质证、听证会的程序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不起诉听证 适用范围 不起诉听证 程序设计 作者简介:侯继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10-048—02 一、不起诉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 根据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修改后《刑诉法》)第 171 条、第 173 条的规定,我国不起诉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即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
(一)不适用法定不起诉 根据第 173 条第 1“款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而第 15 条规定的六种情形,除了第 6“项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外,其他五种情形都是比较容易做出推断,并存在争议较少的案件
(二)适用于存疑不起诉 根据第 171 条第 4“款的规定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不能认定他有罪
存疑不起诉中” 的关键问题是证据,而不是检察机关的裁量
因此没有听证的必要然而笔者认为,存疑不起诉案件有听证的必要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造成存疑不起诉的原因主要是侦查机关的取证意识不强,取证行为不法律规范,通过召开不起诉听证的方式能够加强审查起诉部分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充分发挥公诉引导侦查的作用
双方通过对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听证,就侦查措施、取证要求、审查起诉证据把握等情况集中进行沟通,对下一步的侦查工作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