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制度建设,建设高素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各级机关及其直属或派出机构中的专业技术类职位上工作的公务员
专业技术类职位应当具有特定的专业技术能力要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机关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支持和技术保障
第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四条 各级机关根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在国家规定的专业系列及其类别内设置专业技术类职位
因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其他专业类别
第五条 专业技术类职位设置实行比例控制
原则上以各级机关的行政编制数为基数确定相应比例
第六条 专业技术类职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
由中央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确定本系列专业技术类职位类别和设置比例,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七条 各级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社会通用性强、需求较少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聘任制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名称为专业技术官
由高至低分为 9 个职务层次,即:一级专业技术官、二级专业技术官、三级专业技术官、四级专业技术官、五级专业技术官、六级专业技术官、七级专业技术官、八级专业技术官和九级专业技术官
本条以下所称职务均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
第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一级专业技术官:十二级至七级; (二)二级专业技术官: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