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的 10 项权利: 一、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是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是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划的建议。 四、是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是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有选举权. 六、是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是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是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是监督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必须履行的 6 项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澄清八个问题 1.业主与物管不是“主仆”关系 业主与物管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在民法中,他们是经济民事关系;在合同法中,他们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在劳动法中,他们是等价交换关系,他们之间的一切行为均以合同契约中明确的双方权利义务为法律依据,是平等的,没有主次之分。 2.业主与物管不是“冤家对头” 业主不是花钱买“冤家”、买“对头”,假如业主与物管之间没有一种平和的心态,没有一种合作过“日子”的心理,结果只能是此也难娶,彼也难嫁.因此,双方既以合同为依据,就应以诚相待,以信相诺,以友相伴,以心相处,以和为贵,共同管好居住区。 3.业主与物管没有保镖关系 根据目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物管企业的职责只是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居住区域内的共有财产进行保养、维修和公共秩序的维护、交通车辆的停放管理等。因为物业公司是企业,不具有任何执法职能,所以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排除物管对业主的人身和私有财产保镖、保管和保险的职责,当然另有特别约定除外。 4.物管公司无权“包打天下” 物管公司是企业,不是职能部门,更不是政府.企业的任务一是生产产品,二是服务客户,三是制造效益。就物管企业而言,它的产品就是劳务,它的客户就是业主,它的服务项目、范围、标准等都由对双方同样具有约束力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