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篇一:物业服务合同属性篇一:我国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属性思考我国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属性思考关键词: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属性物业服务合同的内涵在界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之前,应先明确其概念
笔者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业主签订的合同
合同的内容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管理,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服务费用,体现双方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使业主获得物业服务管理,达到小区物业服务的增值保值、维护居住环境的舒适便利的目的
而物业服务企业则可以以此取得相应的报酬,达到获利的目的
理论界一般把物业服务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对于广义的物业服务合同,理论界一般认为其服务项目除了针对业主群体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之外,还可以为业主个体提供私人事务的管理服务
一般来说,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是为了业主居住环境的正常运行所必须要提供的一种服务
而业主个体私人事务的服务则是根据单个业主所提出的一种特约服务,该服务只针对单一业主进行
总之,在广义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只要是业主提出需求,物业服务企业都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对于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来说,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主体是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代表的业主委员会
对私人事务的特约服务来说,该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只限于物业服务企业和提出特约服务需求的个体业主
因此,个体业主的特约服务事项一般不包括在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公共管理事项的物业服务合同中,而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个体业主来单独签订
当然也有一些社区为了方便业主生活以及节约谈判成本、降低服务价格等,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协商关于特约服务的内容和价格
尽管如此,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也仅仅是针对一些特约服务的条件进行协商,而具体特约服务的内容并不由双方协商产生,还需要单个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