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业务招待费的合理使用,提高效能,增加透明度,培育职工勤俭节约的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招待费是指公司为经营业务需要而支付的各种交际费用,列入公司管理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及销售分公司
第二章 业务招待费的使用第四条 集团公司业务招待费控制比例执行《财政部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251 号)文件精神,即按应取得的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总额的 2%据实列支
即按集团公司个别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等总额的 2%控制
第五条 各子公司业务招待费应在财务制度规定的计提比例范围内据实列支(销售收入在 1500 万元以下按 5%计提,超过1500 万元按 3%计提)
销售分公司业务招待费在每年核定的总额内使用,费用分别由各子公司承担
第六条 使用业务招待费应遵循合理需要、勤俭节约、效能优先的原则
第七条 业务招待费只限招待来宾用餐、购买礼物,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有条件的子公司应在本公司招待所招待客人,确需在外发生招待事项时应征得总经理的同意
第三章 业务招待活动的审批第九条 总裁办公室、各子公司办公室根据业务招待申请表确定业务招待标准,一般情况下饭菜控制在 300 元以内,酒水控制在 100 元以内
第十条 集团公司总裁办公室、各子公司办公室为业务招待活动的管理部门,应从严审批业务招待活动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机关、子公司各单位(部门)开展业务招待活动前,应实事求是填写业务招待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准后到总裁办公室、各子公司办公室办理业务招待审核手续
业务招待申请表应写明来客单位、职务、人数、招待活动、招待费用等事项
第十二条 业务招待费的支付应由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