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业务招待费的合理使用,提高效能,增加透明度,培育职工勤俭节约的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业务招待费是指公司为经营业务需要而支付的各种交际费用,列入公司管理费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及销售分公司。第二章 业务招待费的使用第四条 集团公司业务招待费控制比例执行《财政部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251 号)文件精神,即按应取得的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总额的 2%据实列支。即按集团公司个别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等总额的 2%控制.第五条 各子公司业务招待费应在财务制度规定的计提比例范围内据实列支(销售收入在 1500 万元以下按 5%计提,超过1500 万元按 3%计提)。销售分公司业务招待费在每年核定的总额内使用,费用分别由各子公司承担。第六条 使用业务招待费应遵循合理需要、勤俭节约、效能优先的原则。第七条 业务招待费只限招待来宾用餐、购买礼物,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 有条件的子公司应在本公司招待所招待客人,确需在外发生招待事项时应征得总经理的同意.第三章 业务招待活动的审批第九条 总裁办公室、各子公司办公室根据业务招待申请表确定业务招待标准,一般情况下饭菜控制在 300 元以内,酒水控制在 100 元以内。第十条 集团公司总裁办公室、各子公司办公室为业务招待活动的管理部门,应从严审批业务招待活动。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机关、子公司各单位(部门)开展业务招待活动前,应实事求是填写业务招待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准后到总裁办公室、各子公司办公室办理业务招待审核手续。业务招待申请表应写明来客单位、职务、人数、招待活动、招待费用等事项。第十二条 业务招待费的支付应由集团公司、各子公司的董事长、总裁、总经理批准。各销售分公司的招待费由分管执行副总裁批准。第四章 业务招待费用的控制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各子公司财务部门为业务招待费用的核算部门,应从严控制业务招待费用,严禁超支。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各子公司的业务招待费报销凭证,在履行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审批签字的基础上,全部由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审批签字后,办理报销手续;各销售分公司由销售分公司经理审核后再由分管营销的执行副总裁签字审批。第十五条 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