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补偿协议之变更、比例和方式 业绩补偿协议是“盈利预测及业绩补偿协议”的简称,主要是指在涉及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过程中,假如交易资产全部或部分采纳收益现值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方法进行评估,当标的资产(公司)的股东为收购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或者标的资产(公司)的股东为收购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人,但本次重组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时,标的资产(公司)的股东应就标的资产(公司)的经营业绩向收购方(上市公司)作出承诺,若实际经营业绩未达到承诺,股东需给予收购方(上市公司)补偿,或实际经营业绩超过承诺业绩,收购方(上市公司)可给予标的资产(公司)管理层奖励的协议
业绩补偿协议和对赌协议都是近几年中国资本市场出现的创新型的投融资工具,是活跃资本市场、保护投资者的有效手段
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业绩补偿协议出现了很多值得探讨和梳理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此进行如下梳理
一、 业绩补偿协议变更 (一)业绩补偿协议变更的普遍出现 当标的资产(公司)未能实现业绩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承诺业绩时,补偿义务人需要根据业绩补偿协议向收购方(上市公司)给予现金或股份补偿,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当标的资产(公司)未能实现承诺业绩时,部分补偿义务人首先想到的不是履行协议,而是变更补偿协议
在监管机构没有出台相关禁止规定前,补偿义务人通过变更补偿义务或通过其他方式“躲避”补偿义务的案例屡见不鲜
基于上文对业绩补偿协议的法律概念,本文拟根据补偿义务人的不同,对业绩补偿协议的变更方式分 2 种情况进行讨论: 1
补偿义务人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此种情况为①上市公司收购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控制的其他标的资产(公司)或②上市公司收购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之外的人控制的其他标的资产(公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