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教育部转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学院、直属部门和机关各处室等部门(以下简称:部门)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学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是指在职事业编制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及讨论生等
本科生因公出差仅限于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种竞赛及参加科研项目等活动
第四条 各部门要仔细编制差旅费预算,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不得超过差旅费预算报销差旅费
第五条 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学校因公出差审批程序(详见附表 1)
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本部门有关领导或项目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出差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沟通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 学校依照财政部按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并依据财政部适时调整的差旅费报销标准,调整我校的差旅费报销标准
第二章 部门正职干部出差及报销差旅费的审批第七条 机关部处、直属部门的正职干部出差及报销差旅费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学院院长出差及报销差旅费,可由学院书记审批;学院书记出差及报销差旅费,可由院长审批;学院书记、院长一同出差及报销差旅费,由校级领导联系人审批
第九条 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差旅费的,部门正职干部为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由学院主管科研的副院长(负责人)审批;非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第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