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师校发字[2025]21 号关 于 下 发《东北师范大学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学院、各单位:为保证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教育部[1988]教备局字 008 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制定了我校《东北师范大学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旧标准同时停止使用
东北师范大学享受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2
东北师范大学享受保健津贴人员登记表 东北师范大学 2025 年 4 月 29 日附件 1:东北师范大学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 根据(88)教备局字 00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东北师范大学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
一、营养保健津贴发放范围和等级实行营养保健是一项保护性辅助措施,凡符合享受营养保健的工种,应视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程度等,严格划分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级别的营养保健补贴费
(一)接触放射线类工作这类保健津贴分为特级、特副级、甲、乙、丙、丁级,具体范围和标准如下: 特 级1
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 1
85×109贝可(50 毫居里)以上的工种
从事反应堆的生产运行及检修工种
月累积剂量当量达 2—4 毫西沃(200—400 毫雷姆)的工种
特 副 级1
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 9
25×107贝可(25 毫居里)以上的工种
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 108中子/秒以上的工种
零功率反应堆的操纵人员
用加速器进行同位素生产运行或使用氚靶出中子束流的工种
月累积剂量当量达 1
5-2 毫西沃(150-200 毫雷姆)的工种
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 3
7×106 贝可(100 微居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