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进展,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为指导,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以下单位:(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施工图审查机构;(三)从事工程施工、工程拆除的企业;(四)基坑监测单位、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五)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六)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等机构;(七)其他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行为信用平台,采集建设工程企业行为数据,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动态变化
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价、推断企业诚信优劣状况、实施行业企业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并逐步实现建筑市场、工程现场信用联动管理
实行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不改变市住建局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不得将对企业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四条 信用信息是指用于标识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及市住建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法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采纳企业自行申报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提供相结合的方式
企业对自行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行为记录、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等内容
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