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一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系统")的数据安全,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法律规范系统中各级用户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信服务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用户管理、数据上报及信息查询
第四条 系统各级用户的权限划分、创建以及管理等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 用户种类及其权限第五条 系统采纳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
第六条 金融机构的用户角色和权限
(一)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具体是: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分别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对人民银行的数据上报
1、信息查询员: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2、数据上报员: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三 用户的职责第七条 金融机构的各级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以备征信服务中心检查
第八条 金融机构的数据上报员应按征信服务中心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本行的数据
第九条 信息查询员由金融机构负责个人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审核、风险管理的业务和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条 金融机构要保存与查询目的相关的原始文档,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有权对各行查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是否有查询行为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查询记录为准
四 用户的创建第十二条 各级用户的创建规则
金融机构的总部级用户管理员负责创建总部的普通用户和直属下级机构的用户管理员,以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