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申和夏承租方(乙方):杨小江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中大道 728 号美罗嘉苑商业 104 室出租给乙方办公使用,租赁期限自 2025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5 年10 月 11 日,计 2 年。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1800 元,按季度结算。每季季初 10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季租金。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2 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 5 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 2 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1800元.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八、本合同连一式 2 份,甲、乙双方各执 1 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