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东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保障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快 新 能 源 汽 车 推 广 应 用 的 指 导 意 见 》 ( 国 办 发〔2025〕35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5〕23 号)、《广东省进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25—2025 年)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25〕632)、《广东省进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发改〔2025〕492 号)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三条 加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指导,制定实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规划,将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等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等,系统科学地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合理、高效开放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 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接口,且建有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位不应低于总停车位的 25%
既有住宅小区结合已建停车场和道路停车位积极推动电气化改造,对专用固定停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方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按不低于总停车位 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充电基础设施
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原则上按不低于总停车位的 25%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鼓舞建设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已有大型公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