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关村创业投资进展中心跟进投资和种子资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我中心制定的《中关村创业投资进展中心跟进投资管理办法》和《中关村创业投资进展中心种子资金投资管理办法》已经中关村管委会 2025 年第 16 次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关村创业投资进展中心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中关村创业投资进展中心跟进投资管理办法(2025 年 11 月 28 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创业投资的进展,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及《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设立方案》,并总结和借鉴已有实践经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资金来源为中关村创业投资进展中心(以下简称创投进展中心)自有资金
第二章 投资方式第三条 所谓跟进投资,即当经认定并签订合作协议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园区内选定投资项目后,创投进展中心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供配套股权投资,以同等条件,联合对项目进行投资
第四条 创投进展中心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 10—50%进行跟进投资,单笔跟投资金额度最高为 500 万元
出资方式原则上都为现金出资
第五条被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一)属于园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属于园区十一五产业进展规划确定的重点进展的产业领域;(三)其原股东或合作方已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了以同等条件接受创业投资企业和创投进展中心引导资金投资的《合资(合作)意向书》;(四)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形式的企业
第三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境外投资机构和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境内投资机构
第七条 符合如下基本条件的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