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系统劳动人事管理,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老师队伍,促进全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教育系统公办学校(含普通中小学、职业中专、老师进修学校、特别教育学校、校办幼儿园)教职工和其它教育事业单位职工。第二章 请假销假管理第三条 事假管理1、事假指教职工因家庭和个人原因需要临时短期的请假。事假批准权限:单位正职请假 2 天以上(含 2 天)的由教育局局长批准;请假 2 天以下的,行政正职由分管业务的副局长批准,党务正职由教育局党委副书记批准。单位副职请假由单位正职批准,中层领导及老师请假由单位领导批准。外出学习、开会等情况履行事假批准程序,但不扣发工资。2、教职工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事假必须是短期行为,理由要充分合理。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可不予请假、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否则,按旷工处理。3、严格控制教职工事假。一学年每人事假累计不得超过 5 天,可不予准假.4、每请事假一天,扣发月工资全额的 3%。第四条 病假管理1、教职工因病请假,必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材料和药费发票,由校长审批.2、病假可按病假天数扣除本人病假日的绩效工资。3、病假 6 个月以上的,只进行个人总结,不确定考核等次。第五条 法定假管理1、婚嫁管理(1)教职工结婚给予一至三天婚嫁。(2)教职工晚婚(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增加晚婚奖励假 7 天另外,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的,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3)婚嫁的时间计算不含节假日和双休日.(4)婚嫁期间不影响教职工工资和绩效工资.2、产假、计划生育假管理(1)已婚女教职工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累计计算产假。顺产产假 98 天;24 周岁(含 24 周岁)以上的女教职工第一次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增加产假 60 天;一次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 15 天;难产(包括剖腹产)有医生证明的,增加产假 15 天。(2)女教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 15 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 42 天产假。(3)在规定的产假、计划生育期间,女教职工的工资照发。(4)女教职工在生育期内计划外怀孕做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