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处理中小学生人身损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正当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人身损害事故(以下简称损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损害事故的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学校进行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五条 处理学生损害事故,应当遵守依法、客观公正、公道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责任明确、处理及时。 第二章 损害事故的预防 第六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学校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损害事故预防的工作制度,监视学校落实预防损害事故的措施。 第七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对学校的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态和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视、检查,指导学校改进卫生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打击危害校园安全的违法犯法活动,指导和监视学校做好校内治安、消防工作. 工商、文化、规划、建设、质量监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校的安全监视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进行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地方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