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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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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衔接,法律规范出让用地公建配套管理,保障市场公平,切实维护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确保新旧政策的延续性与可操作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功能的建设用地的公建配套规划管理。自建自住的私人住宅用地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套公建设施为居住区配套公建设施,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我市有关城市管理要求,在居住区范围进行配套建设的,根据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应当移交政府部门所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设施、社区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邮政及市政公用设施、商业服务设施以及约定建设的其它项目等(详见附表)。 第四条 建设用地出让前,由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城市规划要求提出规划条件。如涉及有配套公建设施规划要求的,规划条件要明确配套公建的具体项目,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独立用地时须明确)、建筑面积、配套公建的接收单位等具体要求.具体配套公建项目标准,由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接收单位,包括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火炬区和翠亨新区管委会、镇政府、区办事处。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总住宅面积超过 3 万平方米,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城市规划要求提供配套公建设施建筑面积不足总住宅面积 5%的,应按总住宅面积的 5%配建。 第六条 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必须根据规划条件进行配套建设,不可作价补偿。 建设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的具体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独立用地时须明确)、建筑面积、位置等应在方案报建图中单独标注。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报建前与接收单位提前签订移交协议书,并在项目验收后完成移交。 第七条 配套公建项目中涉及特别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的,如学校、派出所等,设计方案需征求接收及运营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在方案审查阶段,规划部门可按需要邀请相应主管单位参加方案审查。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已出具未过期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含有配套作价补偿内容的且未对外发布出让公告的拟出让建设用地,需按本办法重新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出让的可申请办理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部门按上述第四条规定提出规划条件,并按中山市改变土地用途的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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