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实验室废物处理原则NCCLS GP5—A WS/T 249-2025前 言本标准依据美国临床实验室标准化委员会(National Committee of Clinical Laboratory Standards, NCCLs)GP5-A 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编写,旨在为临床实验室提供处理有害废物的依据和方法.本标准对临床实验室中产生的一些重要有害废物提供了处理技术和丢弃方法.本标准是“临床实验室技术管理法律规范”的一部份,作为国务院有关条例和卫生部有关规定的技术支持性文件,本标准为第一次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由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健,莫培生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负责解释。 范围:本标准对临床实验室产生的废物提出了分类和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临床实验室。定义:腐蚀性(Corrosive):在接触人体组织后可造成肉眼可见损伤的任何物质。锐利物(Sharps):能够造成刺透或撕破的废物。此类废物包括针、刀、玻璃或塑料碎片.废物(Waste):使用者不再使用的一切物质.可产生于生物活动、日常生活或科研活动。化学废物安全处理:本章所涉及的废物因其化学特性而具有危害性。3.1 化学废物的特性:为了正确地处理化学废物,所有临床实验室都应对化学废物的产生及其危害程度加以分析和确认。有害化学废物的危害通常可分为可燃性、腐蚀性、活性和毒性。3。1.1 可燃性废物:液体可燃性有害废物的燃点通常低于 60℃或具有一些可引起火灾的其他特性.非液体可燃性有害废物可通过磨擦、吸湿或自发化学反应而造成火灾,或在燃烧时剧烈、持久。此类废物如:有机溶剂、烷烃、硝酸盐及过氧化物等。3.1.2 腐蚀性废物:具有腐蚀性的液体有害废物一般为强酸(pH≤2)或强碱(pH≥12.5)或具有腐蚀钢材的能力。如:硫酸、盐酸、磷酸、氢氧化铵等。3。1.3 活性废物:活性有害废物包括了那些性质不稳定、易发生巨变、能与水剧烈反应或有爆炸可能性的化学废物。氰化物或亚硫酸盐废物,及能产生毒气、蒸气或烟的废物也属于活性废物。如:碱性金属、固体苦味酸、氰化物或亚硫酸盐溶液。3。1.4 毒性废物:一切可引起人类或其他生物急性或慢性中毒、对环境有潜在污染性的废物。3.2 废物安全处理:有害化学废物从其产生到处理完成的全过程都必须注意安全.3。2.1 废物分离:有害化学废物不能与一般废物、无害化学废物、放射性或感染性废物相混合。稀释通常不能使有害化学废物的毒性减低。有害化学废物在产生后应分别收集、运输、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