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规定为避开人身触电、电气设施超负荷运转对生产运行的影响、火灾爆炸及其他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根据《化工生产单位特别作业安全法律规范》(GB30871—2025)等法律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管理范围为各部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2
1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办理前应对走位环境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相关动火要求
独立施工区域的临时用电必须由临时用电单位与供电单位签订《临时用电安全协议书》,安全协议书最长有效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2 临时用电申请单由检修检修部门提出申请,所属部门负责人负责办理,并经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批,临时用电接电必须由具有上岗作业资质的电工接电,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接电
3 凡是检修作业涉及到临时用电的,必须在《检修安全作业证》上注明临时用电证已办理并由生产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临时用电期限: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 15 天,特别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
生产区域内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临时用电超过 1 个工作日以上的,当天工作结束时应切断现场配电箱供电电源
超过 5 个工作日,所在部门负责人应主动续证,续证手续与审批手续相同
未续证也未通知相关人员停电的,视为无证作业
对生产区域内较长期稳定使用的临时用电,可通过书面报告并由综合管理部审批后,临时用电许可证期限可按使用需要延长
对于大修的临时用电期限,可一次性办理至大修结束
特别条件、场所检修作业的规定:4
1 雨天时,禁止室外作业,岗位应联系电工切断电源
特别情况下在雨天抢修、检修设备时施工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安全员、电工到现场检查临时用电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2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