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非标准配置的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防止员工伤亡事故发生,依据********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法律规范》(Q/SY1244—2025),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临时用电,是指除根据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简称临时用电线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所属各单位在施工、生产、检维修等作业过程中,临时性使用 380V 或者 380V 以下的低压电力系统的作业
第二章 临时用电管理要求第四条 临时用电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法律规范,实行作业许可,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临时用电许可证参见附录 A
临时用电作业涉及动火时,应同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超过 6 个月的临时用电,不根据本办法管理,应根据相关工程设计法律规范配置线路
1、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应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2、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3、潮湿区域、户外的临时用电设备及临时建筑内的电源插座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4、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5、临时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一旦发生此类现象,生产单位应立即停止供电
检修和施工队伍的自备电源不能接入公用电网
严禁私自改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禁止采纳“一相一地”方式用电
严禁带电移动电气设备;6、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应满足爆炸危险区域的防爆等级分类要求,并实行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7、进行临时用电拆、接线路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第五条 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以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