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丹泉矿石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方案第一节 总 则第 1 条 为了使我矿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法律规范化、有序化,以起到调动、保护、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制造性,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节 人事调配管理制度第 2 条 人事调配,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矿山需调入人员时,结合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综合办核定的合理编制内时,提交矿综合办审定。第 3 条 班组人员的调配,根据年初矿上定员,在定员不足的情况下,由班组和现场负责人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综合办负责招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第 4 条 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综合办领取职工调动审批表,原班组和新接收班组均加注同意意见后,经主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到综合办办理调动手续。第 5 条 对于从事直接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的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但符合下列情况的,科队用人单位或本人向综合办申请,经矿长或矿务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1)经整顿劳动组织,核定定编定员后,人员大于或小于定员人数的.(2)职工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等级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4)组织决定,必须调动的。第 6 条 职工矿内跨班组借调,需经矿长同意,并到综合办办理借调手续。第 7 条 经组织讨论决定,需要班组调动人员时,该班组必须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 8 条 被调职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期限内办完调动手续,按时到报到上班。第 9 条 班组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职工调动,必须请示.第三节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第 10 条 每年年初要根据当年的生产计划,生产任务,编制(修订)全矿职工定编定员方案。方案的编制要本着既能满足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需要,又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则,做到科学、先进、合理。第 11 条 定编定员方案的编制要以生产经营任务、作业条件、职工的技能水平、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职工的年龄及体质状况、劳动定额、职工出勤率等为依据,综合分析、核定。 第 12 条 定编定员方案,由综合办牵头、生产科配合,共同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