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二)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的行政职权。(三)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第二章 管 辖第四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发生的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方面情节比较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办理的事项的监督执法。第五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如发生管辖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裁定.第六条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将自己管辖的案件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工作实行监督指导,认为有必要,可直接办理下一级管辖的案件。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时,应填写《案件移送书》(执法文书 13#),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报请共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裁定。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应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的安全生产监察员进行,并主动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对涉及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和存在问题,按下列要求填发有关法律文书。(一)检查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