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 修 订 )一、目的与依据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5]26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三、考核原则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四、考核内容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满分 100 分):(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5 分)。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情况和减排监测体系培训情况。(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情况(20 分)。包括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验收情况和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情况.(三)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40 分)。包括现场端运行维护、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比对监测、现场核查、监督考核情况。(四)自动监控系统应用情况(20 分)。包括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核算方面的应用情况和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情况.(五)能力经费保障情况(15 分)。包括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地方资金配套情况和标准化建设情况等.五、考核程序考核包括各省自评、现场核查、专家审核三个阶段.(一)各省自评各省(区、市)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附件一)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核查表》(附件二)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仔细填写《核查表》,编写自查报告。(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组在听取地方人民政府自查情况汇报的基础上,采纳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抽查、现场核实等方式,检查各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同时依据各督查中心的日常督查检查情况,核定各地填报的《核查表》,编写现场核查报告。(三)专家审核审核专家在听取现场核查组汇报的基础上,依据各地提交并经现场核查组认定的现场核查报告、核查表,以及各相关部门掌握的材料,对各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得分情况进行复核.六、考核时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的考核工作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一并进行,每年一次。七、考核结果各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成绩,将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结果一并上报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