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安全机构、安全人员规定序号主题规定(定义)标准文件1安全机构和安全人员配备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2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安全生产法3 第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不足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 2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不足 1000 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5‰但最低不少于 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2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 10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3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不足 300 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不足 10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 2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 10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