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法律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法律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规定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