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他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高速公路养护大修等工程项目。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公路建设工程中确保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及条件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法律规范使用”的原则。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 编制公路建设项目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标准办法规定费率,单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扣减或隐含在其他项目内.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委托招标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别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不得低于投标价的 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不参加 100~700 章汇总)。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与支付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数额、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形式等条款。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据合同文件编制安全生产费用总体使用计划,指导项目建设周期内有效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每月应编制具体投入部位和安全设施设计图纸及详细的使用清单计划,监理工程师应进行审核。第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实际投入细目与清单细目费用有出入的,经建设指挥部和监理单位同意,可在安全生产费用其他细目中适当调整。同项目安全设备设施单价出入存在较大争议的,可由建设指挥部组织不少于 3 家施工单位共同询价,确定全线指导范围...